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执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定涛与谢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涛,谢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定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志成,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06执3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志成应于2017年1月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定涛借款人民币930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2元由被执行人谢志成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谢志成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定涛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志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定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志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