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文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林,文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林,男,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文耀成,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学林与被执行人文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8140元及案件受理费8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