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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凤悟、王延丽、陈昭贺、安跃东、刘晶华、徐小涵、付金美、车帅、陈鸿、陈浩与艾向全、王宏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悟,王延丽,陈昭贺,安跃东,刘晶华,徐小涵,付金美,车帅,陈鸿,陈浩,艾向全,王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悟,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组。申请执行人王延丽,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组。申请执行人陈昭贺,男,200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组。申请执行人安跃东,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申请执行人刘晶华,女,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申请执行人徐小涵,女,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申请执行人付金美,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玫瑰园小区。申请执行人车帅,女,201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玫瑰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陈鸿,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闫家圪台*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闫家圪台*号。被执行人艾向全,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光明小区。被执行人王宏波,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期*号楼*单元***室(已判刑至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陈凤悟、王延丽、陈昭贺、安跃东、刘晶华、徐小涵、付金美、车帅、陈鸿、陈浩与被执行人艾向全、王宏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陈凤悟、王延丽、陈昭贺、安跃东、刘晶华、徐小涵、付金美、车帅、陈鸿、陈浩于2017年4月17日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刑初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艾向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艾向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宏波赔偿陈凤悟、王延丽、陈昭贺人民币316957.63元及利息,赔偿安跃东、刘晶华、徐小涵人民币274922.68元及利息,赔偿付金美、车帅、陈鸿、陈浩人民币346316.87元及利息;2.艾向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执行费129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艾向全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敦化市民主街建设委1组、房屋产权证为00103**号、丘地号为6-27-309-10、建筑面积为86.03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艾向全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敦化市丹江街滨江花园13号楼2单元2层东、房屋产权证号为FQ001444**号、丘地号为0740-067-056-019、建筑面积为115.6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宏波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敦化市胜利街永学委、房屋产权证为FQ001249**号、丘地号为0654-056-209-134、建筑面积为47.3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艾向全实际管理使用的,登记在张志国名下的吉H392**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准备对上述四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迫于法院压力下被执行人为了减少评估拍卖损失,申请执行人又急需用钱的情况下现双方准备再次协商以物抵债。本院对被执行人艾向全、王宏波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艾向全、王宏波名下无已查封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