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李和富、李雪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富,李雪梅,沙香恒,李和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富,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沙香恒,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李和禄,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沙香恒、李和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沙香恒、李和禄银行存款50787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5078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