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1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梅坤与张永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坤,张永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545号原告:梅坤,男,194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永田,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梅坤与被告张永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卜文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