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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兴祥申请执行兰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祥,兰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祥,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6********。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静(系张兴祥之女),女,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被执行人兰景文,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交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2********。张兴祥申请执行兰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兰景文偿还申请人张兴祥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景文未自动履行义务,张兴祥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 400元,以上款项共计101 9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兰景文在盘县第十一中学、第十二中学有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扣留本案应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