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初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76号之二原告: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南山街道陂沟村飞鹅岭。法定代表人:罗庆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华山,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余庆路***弄*号。法定代表人:辜勤华,董事长。原告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444元,减半收取516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722元,由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郭嘉银审 判 员 刘伟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俊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