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翟元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翟元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216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负责人:王海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昌英,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翟元豪,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为与被告翟元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翟元豪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