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戎月娥与杜江源、程诗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月娥,杜江源,程诗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187号原告:戎月娥,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江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被告:程诗萌,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月娥诉被告杜江源、程诗萌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戎月娥以其可能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坏死,尚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戎月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