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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戎月娥与杜江源、程诗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月娥,杜江源,程诗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187号原告:戎月娥,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江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被告:程诗萌,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月娥诉被告杜江源、程诗萌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戎月娥以其可能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坏死,尚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戎月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