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颖超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史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XX安,男,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史颖超,男,1972年10月2日,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权纠纷申请执行人XX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颖超债务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颖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