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亚侠与李庆新、张瑞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侠,李庆新,张瑞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侠,女性,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庆新,男性,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张瑞侠,女性,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侠与李庆新、张瑞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17)吉0182执85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17)吉0182执8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庆新、张瑞侠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鲁志生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