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鲍志海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海,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769号原告:鲍志海,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军,男,成年,满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鲍志海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鲍志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鲍志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鲍志海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