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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936号原告:黄某1,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黄某2,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斌人民陪审员  刘霆人民陪审员  陆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