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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超英与裘丹运、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英,裘丹运,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276号原告:赵超英,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裘丹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裘生,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英与被告裘丹运、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超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