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79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薛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特1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薛嘉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55673.85元。2、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35元。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帐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联系人:黄欢欢联系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