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王耀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322号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玉龙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张家永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耀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田玉娟,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曹坤,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郭小瑜,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价值9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张家永(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家永名下鲁C×××××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由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