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振声与被告杨德林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声,杨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432号申请人:刘振声被申请人:杨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声与被告杨德林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声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杨德林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德林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