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石XX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XX,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捕前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2月27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海南省三亚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XX为增加家庭收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日至2月5日期间携带砍刀到海南省国营畅好农场24队后山岭上砍伐林木,并挖好树坑准备种植槟榔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地总面积为5.2亩,全为规划林地,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33亩;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天然开阔叶树;被砍伐的林木为673株幼树。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诉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石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出示了砍刀等物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五指山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石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规划林地上的幼树67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石XX依法判处。被告人石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石XX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砍刀到海南省国营畅好农场24队后山岭上砍伐林木,并挖好树坑准备种植槟榔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地总面积为5.2亩,全为规划林地,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33亩;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天然开阔叶树;被砍伐的林木为673株幼树。2017年2月17日五指山森林公安局接到护林员报案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石XX到公安局主动投案。2017年6月26日,五指山市林业局同意被告人石XX对其造成的林木损害进行修复赔偿,并与石XX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五指山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人黄某、谢某、李某、何某、石某的证言;被告人石XX的供述和辩解;砍刀等物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滥伐幼树达67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XX在侦查人员调查过程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石XX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砍伐林木为种植槟榔树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主观恶性不大。现被告人石XX案发后与五指山市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书,愿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涉案林地进行生态恢复,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滥伐林木罪,保护林业资源,根据被告人石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尹合欢审判员 梁 朝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雅慧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