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善生与纪君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善生,纪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457号原告:石善生,男,汉族,1960年11月1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被告:纪君,男,1970年7月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石善生诉被告纪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善生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