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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文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特1号申请人:王文静,汉族,学生,住甘肃省正宁县。法定代理人:王光印(王文静祖父),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正宁县。申请人王文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文静称,其母康玲玲患有精神病,于2010年3月8日外出后音讯全无,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其父王宝宝2015年5月28日(农历四月十一日)亡故,本人现由祖父王光印抚养。请求依法宣告康玲玲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康玲玲,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精神病患者,原住甘肃省正宁县三嘉乡东庄村东庄组,系申请人王文静的母亲。2010年3月8日康玲玲外出后失联,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文静的父亲王宝宝于2015年5月28日亡故,申请人王文静现由祖父王光印抚养。申请人王文静申请宣告康玲玲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康玲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康玲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康玲玲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七年,在本院发出寻找康玲玲的公告法定期间届满后,康玲玲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康玲玲的女儿,是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康玲玲失踪,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康玲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