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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与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贺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997号原告: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7-办公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QUQJ8D。法定代表人:杨伟伟,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高,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3日,被告向出借人郭倩借款1580元,还款日为2016年8月9日,年利率为24%。被告经多次催收未还本付息,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原告,并告知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未履行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80元并支付利息7.26元;并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7-办公12,被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5组1号附1号,均不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