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靳辉与刘俊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辉,刘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靳辉,男,45岁。被申请人刘俊伟,男,48岁。本院在执行靳辉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赵云波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