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艳与扈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扈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025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扈安梅,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扈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张向琼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柯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