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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艳与扈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扈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025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扈安梅,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扈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张向琼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柯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