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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刘大全与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全,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4208号原告:刘大全,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办事处城管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芹(系刘大全母亲),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办事处科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柏街9号(注册登记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百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统富,黑龙江正阳河木材综合加工厂厂长助理兼法律顾问。原告刘大全与被告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芹,被告正阳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统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大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正阳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无偿为刘大全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判令正阳河公司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事实和理由:刘大全与正阳河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正阳河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路××花园××单元××室房屋卖给刘大全,房屋总价款为460000元。刘大全按约定交付房款,正阳河公司于付款当日向刘大全交付房屋。刘大全与正阳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被正阳河公司划掉,而正阳河公司至今也未给刘大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刘大全曾多次找正阳河公司询问,正阳河公司以多种理由推托,表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正阳河公司辩称,第一、正阳河公司并非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案所涉正阳花园住房建设项目,是于2001年至2006年间,为解决本单位和森工系统内部职工住房问题而进行建设的项目。因正阳河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哈尔滨正阳河木材综合加工厂)当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不具备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力和条件,所以哈尔滨正阳河木材综合加工厂与哈尔滨城市建筑综合开发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松苍小区回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苍指挥部)签订联合开发正阳花园小区A区协议书,由松苍指挥部垫资开发建设案涉房屋并负责缴纳相关税费。在案涉小区工程竣工后,就房屋销售问题双方又签署联合开发正阳花园小区A区补充协议书,松苍指挥部销售房屋和获得相关利益,并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证等义务和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因此,刘大全要求正阳河公司做出有关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要求松苍指挥部作为第三人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正阳河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正阳花园的建设项目上,正阳河公司已经办理了项目报批手续、土地使用许可、建筑施工许可证、售房许可证等全部建筑手续,松苍指挥部销售房屋产生的问题,应由其承担责任。第三、刘大全、正阳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时,不存在强迫、欺骗和隐瞒等违规违法的问题。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是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约定填写的,刘大全在签署合同时,对条款约定的事项等有关情况是完全清楚的,对签字后的后果责任也是完全知道的,其签字确认便是对合同的认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大全自行承担。第四、本案所涉正阳花园小区共计销售和入户1126户,其中绝大多数的住户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有关情况也与刘大全基本相同。在2008年以前,只要是有正式发票的住户,都可以正常办理产权证,没有同步办理的责任完全在于住户自身。2008年以后,由于松苍指挥部欠缴税费,导致不能开具正式发票,相关责任应由松苍指挥部承担,与正阳河公司无关。综上,虽然确实存在刘大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但刘大全不应向正阳河公司主张,该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正阳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刘大全举示的资金结算票据、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正阳河公司举示的联合开发正阳花园小区A区协议书、联合开发正阳花园小区A区补充协议书系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正阳河公司举示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材料,真实、客观,与本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正阳河公司举示的单位说明,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7月24日,刘大全与正阳河公司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以460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哈尔滨市××路××花园××单元××室房屋。截至目前,正阳河公司尚未给刘大全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刘大全所购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案涉正阳花园开发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本院认为:刘大全与正阳河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大全与正阳河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阳河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为刘大全出具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相关手续,履行协助刘大全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现刘大全要求正阳河公司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其要求该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目的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故正阳河公司为其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属于该公司协助刘大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因此,刘大全的诉讼请求系要求正阳河公司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材料,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正阳河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刘大全要求正阳河公司为其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相关手续,履行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正阳河公司提出的案涉项目系该单位与案外人松苍指挥部合作开发建设,并签订联合开发正阳花园小区A区协议书、联合开发正阳花园小区A区补充协议书,案涉项目由松苍指挥部负责销售并获得相关利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义务应由案外人松苍指挥部承担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正阳河公司与松苍指挥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刘大全出具办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2栋1单元501室房屋的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协助刘大全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二、驳回刘大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娜人民陪审员  杨婷玉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