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辖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琴、杜庆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琴,杜庆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琴,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庆亚,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上诉人张琴因与被上诉人杜庆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琴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杜庆亚在起诉状中明确案涉房产至今未过户,而合同标的是否实际履行以双方将房产进行过户登记为准,即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二)一审法院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案涉纠纷存在阴阳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阴合同无效,按照备案合同执行,而双方的网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张琴住所地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为有效。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属于法院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综上,张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一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