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翟作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翟作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38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骅。被告:翟作斌。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作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9193.05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取得不当得利之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及其他金融产品专业服务,在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服务期间,2014年11月4日,因原告银行卡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导致向被告个人银行卡重复支付人民币40095.95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余39193.05元未还。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原告在补充、完善被告身份信息后,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初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