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翟信友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信友,男,1966年3月28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辩护人肖顺宏,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819619。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信友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信友及其委托辩护人肖顺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2(另处)因家中将新建房屋需要建材,便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砍伐其位于宜宾县复龙镇冠英村碾磅组80号住宅附近自留山上的四株桢楠树及住宅对面山上的两株润楠树。之后,因楠木不适合做建材,王某2的母亲刘某1便通过罗某的介绍以18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四株桢楠出售给被告人翟信友。2017年3月31日,经宜宾县林业局鉴定,翟信友非法收购的四株树木为桢楠树,立木蓄积为1.4674立方米。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翟信友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信友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信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翟信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肖顺宏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2.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积极退赃,请法庭从轻处罚;4.在缓刑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再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主观恶性小;5.收购树木的动机是为了修建自己的危房,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主观恶习相对非常小。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王某2(已判)因改建住房需要,砍伐了其家庭所有的四株桢楠树和两株润楠树。之后,王某2之母刘某1经罗某的介绍以18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四株桢楠树出售给被告人翟信友。2017年3月31日,经宜宾县林业局鉴定,翟信友收购的四株树木为桢楠树,立木蓄积为1.4674立方米。2017年4月10日,翟信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方面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宜宾县森林公安局在侦破王某2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发现翟信友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遂于2017年3月16日对此案立案侦查。(二)书证1.翟信友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翟信友的基本情况,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翟信友于2017年4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点蔸、检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4株桢楠树和2株润楠树的位置情况,大小情况。4.宜宾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翟信友非法收购4株桢楠树,立木蓄积为1.4674立方米。该意见书已经通知被告人翟信友。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证实桢楠树、润楠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6.本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资料,证实被告人翟信友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王某2(杨自龙)的继父,在五六年前王某2砍了自留山上7棵桢楠树,砍来卖给太阳村巴毛队的队长“罗五”(罗某)去了,一共卖了1800元。树子是罗某砍的,砍树子的工具油锯也是罗某带来的。这7棵树的树蔸蔸都还在。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2是她的儿子,2010年王某2修房子要砍树木来打模板,砍了松杂木,四根桢楠树在房子背后砍的,两根润楠树在家对面山坡上,是喊罗某砍的,砍树油锯是罗某带来的。因桢楠树打模板要不得,她就想卖掉,后来,经罗某介绍把四根桢楠树以1800元卖给了翟二娃(翟信友)。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五六月,王某2打电话叫他去帮他在山林砍点树子来修房子用。第二天他就拿着油锯去了,先砍孙顺华门口的松杂木。砍了以后再砍王某2住房后的四根桢楠树,最后又在对门山上砍了两根楠木树。砍完后王某2就给了他120元钱。后来,王某2的母亲给他说,桢楠树打模板要不得,你找个人来买。罗某就联系翟信友,翟信友来看了桢楠树,最后谈成四根桢楠树以1800元卖给了翟信友。4.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原来叫杨自龙,后来改成王某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因为要修房子,需要些房料,他就打电话给罗五儿(罗某)帮他砍点树子,后来罗某就来了。因为修房子要换个方向,要占后面的山,所以他就叫罗某把后面自留山上的四根桢楠树和一根香樟树砍了,也顺便把对面山上的两根润楠树砍了,砍完后他给了罗某120元钱。(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信友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在六七年前,经罗某介绍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复龙镇冠英村碾磅组一个姓刘某2老人四根桢楠树。后来,转卖给了赵场镇的龙连富,是龙连富把四根桢楠树木材运走了。被告人当庭陈述,购买桢楠树是用于自己修建住房。(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高县潆溪乡高石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0年8月翟信友准备修整自家住房。2.翟信友住房修整照片三份,证实其住房状况。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信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四株桢楠树,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信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信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翟信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信友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咏 生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徐 兴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陈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