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职业。2014年5月8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1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同年2月27日由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靖宏、姜孝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代理检察员郎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供自己吸食和贩卖,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小区建设银行门前卖给吸毒人员段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收毒资100元。2、2017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金新百百货附近卖给吸毒人员程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收毒资100元。3、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谢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花园广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35颗和甲基苯丙胺2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4.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只是提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方式抓获被告人,实际并没有真正的买方,不能按“多次贩卖”指控;2、当场查获的毒品没有贩卖,不能计算为被告人贩卖的数量,只能指控为持有毒品;3、被查获的4.68克毒品只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不等于就是4.68克甲基苯丙胺,只有经鉴定含有100%甲基苯丙胺成份才能认定此毒品就是甲基苯丙胺;4、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5、谢某系残疾人,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谢某从他人处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除自己吸食以外,还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小区建设银行门前卖给吸毒人员段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收毒资100元。2、2017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金新百百货附近卖给吸毒人员程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收毒资100元。2017年2月20日下午,公安民警查获吸毒人员段某、程某后,根据其二人的交待,安排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谢某,谎称要购买毒品,并于当日20时许,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花园广场将前来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35颗和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2小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4.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被查获的毒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谢某身上查获毒品的情况。(二)书证某、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程某、段某,据二人交代毒品均是从被告人谢某手中购买的。公安机关遂安排一名辅警电话联系谢某,谎称要购买三百元毒品,并约定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花园广场小区交易。当晚8时许,公安民警将前来交易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和驾驶的摩托车上搜出毒品疑似物。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的个人基本信息。3、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当场扣押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的事实,以及将查获的毒品上缴的事实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此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三)证人证言某、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其给一个卖麻古的男子(联系号码131××××0365,系谢某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叫他送2颗麻古给其,当晚8时许,对方骑摩托车到亚光小区的建行门口,给了其一个纸团,其知道里面包着麻古,其给了对方一百元。回到家后,其就将2颗麻古吸食了。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其拨打电话131××××0365给一个右手有残疾的男子,叫他送2颗麻古给其。当日下午五六时许,对方约其在大金新百附近见面后,给了其用纸包着的2颗麻古,其给了他一百元现金后回家就将毒品吸食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供述:其通过别人知道一个卖毒品的男子(30多岁、黄石口音)的电话后,就直接找这个男子买毒品。2017年1月26日下午3时许,双方约定在黄石港三路车终点站见面,见面后,其给了对方1600元买了45颗麻古与1克冰毒。其买毒品主要是自己吸食,偶尔也卖一点给别人。2017年2月17日晚8时许,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要100元的麻古,约在亚光小区的建行门口见面,其到约定的地点后给对方打了电话,对方出来见面并给了其100元,其给了对方一个纸团,里面有2颗麻古。2017年2月18日下午4时许,其接到一个电话说要100元麻古,约定在大金新百百货附近见面,到了5点钟左右,其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见面后,给了对方一个纸团,里面是2颗麻古,对方给了其100元。2017元2月20日晚8时许,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要300元麻古,叫其到上窑花园广场见面,其带着3小包麻古和2小袋冰毒骑摩托车过去了,到了之后,其刚给对方打电话就突然被几个人按倒在地,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其在派出所看到了向其买毒品的两个人。(五)鉴定意见某、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7]085号《理化鉴定书》。证实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证书。证实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共计净重4.68克。(六)辨认、搜查笔录某、被告人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分别在两组照片中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段某及程某。2、证人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0日,段某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的人是本案被告人谢某。3、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2月20日,公安民警从谢某左手戴的手套内搜出毒品麻古疑似物10颗,从谢某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搜出毒品麻古疑似物25颗、冰毒疑似物2小袋。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没有真正的买方,是公安机关使用特情引诱的方法抓捕谢某,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持有毒品待售,公安机关采取特情接洽的方式对其实施抓捕,不存在犯罪引诱。本院对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查获的4.68克毒品只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不等于就是4.68克甲基苯丙胺,只有经鉴定含有100%甲基苯丙胺成份才能认定此毒品就是甲基苯丙胺,当场查获的4.68克毒品不能计算为被告人贩卖的数量,只能指控为持有毒品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均应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被告人谢某此前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对于公安民警从谢某身上、车辆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鉴于谢某本身系吸毒人员,本院在量刑时将依法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