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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艳与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939号原告:魏艳,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明路G区2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诉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艳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