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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任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149号原告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99号。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王江辉,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