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超凡、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凡,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40号申请人:李超凡,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建新,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申请人李超凡与被申请人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超凡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建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郭家巷36号[鄂(2016)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2071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14007010GB00319F00010001予以查封。申请人李超凡的父母李志勋、徐玲丽夫妻自愿以李志勋名义登记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瓜堤后地41号甲、乙单元(房号乙-1-4),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地号D07060028,面积63.3平方米私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超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建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郭家巷36号[鄂(2016)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2071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14007010GB00319F00010001的房屋使用权。二、查封李志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瓜堤后地41号甲、乙单元(房号乙-1-4),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房屋使用权。三、查封李志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瓜堤后地41号,地号D07060028的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超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