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彩宁与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宁,肖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吴彩宁。被执行人肖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彩宁与被执行人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玉霞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骊威牌车辆一部。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