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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彩宁与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宁,肖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吴彩宁。被执行人肖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彩宁与被执行人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玉霞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骊威牌车辆一部。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