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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增海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增海,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1003号原告:石增海,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西办事处红山村。负责人:陈龙海。原告石增海诉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改制被案外人于江河收购后其查无新址,无法送达,原告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