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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黄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黄金荣,徐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金荣,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丽花,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黄金荣、徐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黄金荣、徐丽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房产。2017年9月29日,郑枭以1166982.4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建筑面积108.61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郑枭(身份证号)所有。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枭时起转移。买受人郑枭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