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建与被申请执行人孙章鹏、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建,孙章鹏,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建,男。被执行人孙章鹏,男。被执行人王丹,女。本院在执行张文建与孙章鹏、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章鹏、王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建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晋0802民初1553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