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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饶小平与郑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小平,郑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655号之一原告:饶小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郑飞,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饶小平与被告郑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饶小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饶小平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饶小平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饶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饶小平负担。审 判 长  章琼华审 判 员  何澄林人民陪审员  元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凌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