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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2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有治、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有治,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有治,男。被执行人: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文化街108号。本院在执行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有治、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625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于申请执行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谈,现申请执行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 张   文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