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复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对张立、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张立,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75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1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怀禹,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立,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法定代表人:卢长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后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