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水宏、陈重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宏,陈重发,陈碧雅,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00号申请人:陈水宏,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重发,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碧雅,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厦门轻工食品工业园美禾三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2946440。法定代表人:陈允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宏与被告陈重发、陈碧雅、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即原告陈水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即被告陈重发、陈碧雅、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的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申请人陈水宏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责任金额为2,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水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重发、陈碧雅、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在2,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水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美 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