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组内5栋1-2门面。法定代表人肖许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诚矿山机械钢造有限公司、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执行人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9321.66元。二、被执行人李亚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0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23元,由被执行人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亚军负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亚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成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