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萍与谢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萍,谢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伟,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运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杨萍与谢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谢运军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运军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还房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住宅房一套。现因该房的权属涉及案外人,暂时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运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