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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董少林、董雄荣、董理明、李晓双、邢增军、陈慧瑜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林,董某荣,董某明,李某双,邢某军,陈某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883号被执行人:董某林,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户籍住址三亚市天涯镇。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执行人:���某荣,男,1977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户籍住址三亚市天涯镇。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执行人:董某明,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户籍住址三亚市天涯镇。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伐刀4把、锄头1把、斧头1把、据子2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5)城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883号。被执行人:李某双,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MEIZU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891号。被执行人:邢某军,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三亚市崖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895号。被执行人:陈某瑜,男,198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三亚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随案移送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955号。被执行人董少林等六人四宗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财产刑部分依职权立案执行。鉴于该四宗案件均系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节约执行资源,故四案以(2017)琼0271执2883号为执行案号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决定予以销毁。2017年9月29日,本局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本院刑事审判庭、监察科等相关单位、部门的配合下已将上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作案工具砍伐刀4把、锄头1把、斧头1把、据子2把、手机三部现场销毁。本院认为,上述四案件中据以执行的内容已依法进行销毁完毕,可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伐刀4把、锄头1把、斧头1把、据子2把、手机三部;二、本院(2015)城刑初字第433号、(2017)琼0271刑初170、633、634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