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邢金来与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来,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905号原告:邢金来,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凤英,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生,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区村民。原告邢金来与被告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金来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金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自称三个月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陆万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纸,借条载明:今借到邢金来现金陆万元,借款人王生,2017年2月26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7年2月2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邢金来借款本金陆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王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进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