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占广、齐明香等与魏冬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广,齐明香,高文枫,高文浩,魏冬至,魏冬全,魏中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713号原告高占广,男,1971年1月20日生。原告齐明香,女,1937年10月24日生。原告高文枫,女,1994年9月23日生。原告高文浩,男,2000年1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冬至,男,1968年12月20日生。被告魏冬全,男,1975年10月10日生。被告魏中杰,男,1981年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高占广、齐明香、高文枫、高文浩与被告魏冬至、魏冬全、魏中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占广、齐明香、高文枫、高文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对被告魏中杰、魏冬全、魏冬至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占广、齐明香、高文枫、高文浩现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广、齐明香、高文枫、高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占广、齐明香、高文枫、高文浩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兵审 判 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