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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949张锦林与陈瑞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林,陈瑞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949号原告:张锦林,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会,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朝霞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燕,公司职员。原告张锦林与被告陈瑞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锦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张锦林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