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国华申请执行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华,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天宫路。被执行人: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王国华与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6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苏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翠渝路住宅,买受人詹君宝以297.6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苏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住宅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詹君宝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詹君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詹君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解除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5)船山执字第66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