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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叶庆斌、孔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叶庆斌,孔祥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183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73848738B,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99号。负责人: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庆斌,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孔祥凤,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叶庆斌、孔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