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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7)苏01刑更3599号罪犯张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立龙审判员 郭 正 道审判员 蒋 跃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