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红刚与唐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红刚,唐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925号原告:温红刚,男,侗族,1978年6月8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唐德富,男,水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温红刚诉被告唐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红刚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红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红刚负担。审判员 张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思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