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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红刚与唐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红刚,唐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925号原告:温红刚,男,侗族,1978年6月8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唐德富,男,水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温红刚诉被告唐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红刚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红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红刚负担。审判员  张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思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