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西保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国梅窖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保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国梅窖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催16号申请人:江西保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国梅窖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梅窖镇梅窖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0674782956。法定代表人:聂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鹏,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510605743。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832350898T。法定代表人:曹伟军,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女,汉族,1989年8月21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花雯婷,女,汉族,1984年6月7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员工。申请人江西保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国梅窖分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0532657583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5月23日,到期日2017年11月23日,出票人为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南昌福州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江西保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兴国梅窖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袁彩虹审判员 邬化雨审判员 杨军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娜娜 关注公众号“”